二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此外,《安排》显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对于券商审计委员会这一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监事会”到“审计委员会”的变化,这一变革是证券行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叠导致“多头监督、责任虚化”,而审计委员会由专业独立董事主导,能精准识别风险、前置监督环节,既简化了治理层级,又提升了专业监督效能,为券商应对复杂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不仅是机构的精简,更是治理能力的跃升。
田利辉进一步表示,在取消监事会后,上市券商还可通过独董、信披和协同三强化来实现监督功能的进一步优化。一是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背景,确保成员具备证券业务和风险管理经验;二是强化履职透明度,定期披露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三是强化协同机制,保留原监事会支持团队辅助过渡。上市券商内部监督需要“有专业、有深度、有实效”,需要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治理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