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备案审查这一“法规体检”机制的监督推动下,一批“问题法规”被监督纠正。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备案审查这一“法规体检”机制的监督推动下,一批“问题法规”被监督纠正。
【这些不合理规定被纠正】
机动轮椅车是部分残障人士的重要出行代步工具。在一些地方,机动轮椅车本应带来便利,却在登记时遇到了“门槛”。
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关方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规定精神,也不符合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精神。
法工委审查认为,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规定,在特定问题上形成了不必要的差别性待遇,属于不合理限制性规定。在法工委的督促下,制定机关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对于“问题法规”中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后及时督促调整。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法工委审查认为,这一法规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投保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超出了上位法规定范围增加相关义务。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作出修改。
另一个案例中,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能造成通过地方立法把地方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法工委提示制定机关结合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解读,注意把握好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这些影响群众利益的问题被解决】
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的条件。有公民对该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就等于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12万元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法工委审查认为,这一规定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的情形。最终,在法工委与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一不合理的文件被纠正。
寒窗苦读多年,如果因答辩有关规定设置不合理而前功尽弃,实在可惜。有关法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认为重新答辩不应限于一次。法工委审查认为,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法规定“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并未对重新答辩的期限、次数作出规定,重新答辩一次的规定现在看来属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在法工委的建议下,制定机关拟废止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