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后收到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确认责任主体。该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温女士向药品销售者索赔受到了支持。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当网络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效信息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对购药过程中发生的沟通信息、药品信息、收货状态等要注意通过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加以记录和留存,方便日后维权。
案例三
制售假药害人害己
一经查处绝不姑息
消费者在网购药品时不能一味相信商家的网络宣传,还要自己注意甄别、保障用药安全。如商家制造、销售假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先生经营着两家生意不错的网络药店,店内销售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多款药品。后经北京市食药监局认定,其店内查获的多种药品均系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法应以假药论处。法院最终认定高先生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高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假药、电脑主机两台,予以没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严厉打击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经认定将直接通过刑事手段加以惩处。
制售假药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现行法律严厉打击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因此,商家要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参与市场交易,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合格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