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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 作者:编委 | 发布时间 :2025-10-11 | 3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于2025年9月28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应当公布技术名称、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对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的,应当具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该技术的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预防控制风险。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经组织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应用正在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再评估,再评估期间暂停临床应用该技术: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

(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决定禁止临床应用该技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病历、协议、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用于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的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四)查封涉嫌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临床应用的场所、设施。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条 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为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进行备案、申请行政许可、报告信息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及时公布备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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