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八)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经济联合社,龙口村长㘵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110公顷(1.6650亩)。其中,农用地0.1033公顷(1.549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077公顷(0.115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㘵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6673公顷(10.0095亩)。其中,农用地0.6264公顷(9.396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409公顷(0.613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568公顷(6.8520亩)。其中,农用地0.3090公顷(4.635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478公顷(2.21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五)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1.8023公顷(27.0345亩)。其中,农用地1.3929公顷(20.8935亩),含耕地0.3210公顷(4.8150亩);建设用地0.4094公顷(6.141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六)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4.6795公顷(70.1925亩)。其中,农用地4.4799公顷(67.1985亩),含耕地0.1839公顷(2.7585亩);建设用地0.1996公顷(2.994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57公顷(0.5355亩)。其中,农用地0.0357公顷(0.5355亩),含耕地0.0357公顷(0.5355亩);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八)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348公顷(8.0220亩)。其中,农用地0.5348公顷(8.0220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九)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5990公顷(8.9850亩)。其中,农用地0.0251公顷(0.376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5739公顷(8.608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