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八)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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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花府征前公〔20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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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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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八)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龙口村经济联合社,龙口村长㘵经济合作社;小㘵村经济联合社;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洛场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花东镇象山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1.4437公顷(21.6555亩)。其中,农用地1.1087公顷(16.630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3350公顷(5.025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